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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第四十四条 自治县应加强对财政的管理,坚持开源节流,增收节支,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自治县对上级国家机关拨给的民族补助费和临时补贴,重点用于经济建设和科技培训,用于瑶区发展生产和帮助瑶区居民解决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各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五条 自治县执行国家和省的税收减免规定,并充分利用国家和省对自治县的税收返还及各项事业发展专项补助,增加对经济、文化建设的投入。

  第四十六条 自治县用于发展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事业的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

  第四十七条 自治县在核定人员经费时,属于上级国家机关规定新增支部分,自治县财政无力支付时,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补助。

  自治县依法设立民族发展资金。民族发展资金和民族工作经费,用于民族地区特殊性的支出。

  第四十八条 自治县的年度财政预算需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预算需要调整或部分变更的,须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每一财政预算年度内,至少两次向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

第六章 社会事业建设

  第四十九条 自治县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管理本县的教育、科学技术、文化艺术、广播电视、卫生、体育等各项事业。

  第五十条 自治县结合本县实际依法自主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学校布局和教职工编制实施方案,决定各类学校的设置、办学形式、招生办法。自治县依照国家法律规定,大力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实施素质教育,加快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自治县在优化教学资源、集中规模办学的同时,在居住分散的山区设立小学低年级教学点、复式班。

  第五十一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民族教育,重点办好民族小学、民族初级中学、民族高级中学和民族职业技术学校,对少数民族学生和贫困学生给予生活费补助。瑶区中学和居住分散的小学高年级,设立以寄宿制为主和生活补贴为主的民族班。

  第五十二条 自治县鼓励社会团体、慈善机构以及国内外人士捐资助学或者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出资合作办学。

  自治县大力改善办学条件,倡导尊师重教,努力提高教师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学校的财产,维护正常教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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