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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第三十九条 自治县积极发展具有地方特点和瑶族特色的旅游产业,对旅游资源进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依法保护,合理开发,持续利用。

  自治县加强保护和整合旅游资源,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服务功能,提升服务质量;做好旅游宣传、推介促销和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者到自治县兴办具有瑶族特色的旅游项目,促进旅游产业的发展。

  自治县根据实际,适时制定单项条例加强和规范对旅游业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条 自治县加强少数民族地区和经济落后地区的建设,用好用活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扶持政策和扶持资金,从资金、物资、信息、人才和技术上扶持城乡居民利用本地资源,发展商品经济。

  自治县重视扶持贫困地区、边远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经济,帮助贫困户改善生产生活条件,增加收入。

  自治县按照“政府引导、群众自愿、产业突出、经济实惠、自然协调”的要求,采取就地安置和县城公寓式安置结合的方式,大力实施高寒山区贫困农民的移民工程。瑶族地区的移民房屋和移民小区建设必须体现民族特色,具有瑶族文化旅游价值。

  第四十一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环境保护,防治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确保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

  自治县加强对北江上游和源头地区水资源的保护和污染防治,积极实施节能减排,并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生态补偿。自治县依法在本行政区域内征收的排污费,由自治县专项用于环境污染治理。

  第四十二条 自治县坚持现代化与民族特色相结合,大力推进城镇化和社会主义新村寨建设。县城和瑶族地区的镇、村必须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对建筑物进行严格布局设计、审批报建,使规划区域内单位和个人新建的楼宇房屋的设计、装修以及用材具有民族风格和特色。

  自治县充分利用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的优惠政策和城镇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大力推进城镇化建设。

第五章 财政管理

  第四十三条 自治县的财政是国家的一级地方财政,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财政体制。自治县享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主权。

  自治县财政人均财力低于全省建制县(市)平均水平时,不足部分可以报请省人民政府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解决。

  自治县通过国家实行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享受一般性财政转移支付、专项财政转移支付、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和国家及省确定的其他方式的财政转移的照顾。

  自治县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上级国家机关的各项财政补助和优惠支持。上级国家机关及其部门在自治县安排的基础设施项目,免除自治县承担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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