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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自治县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加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优先安排支农资金和农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资金的照顾。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制定以营造旅游生态景观林为重点的林业发展规划,合理调整林种结构,加强各级营林和护林机构建设,依法保护和合理开发森林资源;逐步建立健全林业可持续发展的体系。

  自治县积极做强做大林业产业,鼓励投资者通过各种经营方式,从事林业建设,发展特色林业,加快林业经济发展,增加林农收入。

  自治县加大对林业建设的投入,建立长期稳定的林业投资机制。自治县加强对林业专项资金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治县根据法律和政策规定加强林政管理,保护林业生产者的利益。

  自治县重视封山育林和护林防火,严禁盗伐滥伐林木和毁林开荒,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商品林实行依法凭证砍伐、凭证运输、自由交易。

  林农自行加工出售的木材剩余物,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产品不列入年度木材生产计划。

  第二十八条 自治县加快林业生态县建设,依法保护生态环境资源,大力做好国家重点保护的珍稀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的保护工作,使生态公益林面积达到林业用地面积的50%以上。自治县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给予生态公益林补偿标准倾斜的照顾。

  自治县依法做好板洞省级自然保护区、盘石大鲵省级自然保护区、三江镇西北山县级森林公园、重点生态景区和全县生态系统保护工作,严禁在上述园区内采矿、毁林、垦地、筑坟和捕猎等破坏自然生态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依法加强土地的管理和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土地资源;严禁乱占、滥用耕地和闲置、荒废土地,鼓励开荒造田和废旧宅基复田,确保占补平衡。

  自治县实行严格的土地储备、招标、挂牌、拍卖制度和用途管理、征收征用制度。农村集体应充分发挥国家规定的自留土地的效益,壮大集体经济和改善民生。

  自治县境内建设项目交纳的耕地开垦费、闲置费和土地复垦费,可以报请上级国家机关批准,留给自治县用于耕地开发、整理和复垦。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自治县享受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除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外其余留给自治县专项用于耕地开发的照顾。

  第三十条 自治县依法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水资源,推行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率;加快水利基础设施建设,防治水灾,保障饮用水安全;实施水土保持工程,防止水土流失。

  自治县按照“统一规划、科学开发”的原则积极发展小水电事业,因地制宜发挥水资源的多方面功能,提升其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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