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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南瑶族自治县自治条例(2009修订)

  自治县人民政府可以自主补充自治机关及其所属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自然减员的缺额。补充的人员中瑶族公民所占的比例应与其人口比例相适应。

  第十八条 自治县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依法打击各种犯罪行为,禁止和取缔危害人民身心健康的违法活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自治县加大对综合治理经费的投入,并列入财政预算。

  自治县重视军民共建工作,加强民兵和预备役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

  第十九条 自治县重视加强镇、村基层组织建设。

  瑶族人口占多数的镇由瑶族公民担任镇长。

第三章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组织、职能和设置,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执行。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应当有瑶族公民担任院长、检察长或者副院长、副检察长。审判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应当合理配备瑶族和其他少数民族公民。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各民族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各民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自治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使用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法律文书使用汉字。对不通晓普通话或当地通用语言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

  自治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少数民族当事人案件的时候,应当有少数民族的审判员或陪审员参加。

  第二十二条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除适用国家法律和广东省地方性法规外,还应执行本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四章 经济建设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在国家宏观政策的指导下,自主安排和管理经济建设事业。自治县根据本县地处高寒山区和石灰岩地区,山地、森林、水能等资源丰富的特点,制定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实行以农业、林业为基础,瑶族文化旅游为重点,工业、商业、服务业等各行业协调发展的经济建设方针。

  自治县积极推进经济体制改革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建立比较完善的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科学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坚持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完善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和耕地的流转制度,提倡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发展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合作经济。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按照“绿色产业强县”战略和旅游农业的目标,谋划农业发展,增加农业投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健立和完善农业服务体系,促进农业向产业化、标准化、特色化和信息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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