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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06号)


各市(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已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
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

  第一条 为推动长三角地区二省一市和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保障离退休人员晚年生活,有效防范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经协商,达成如下长三角地区异地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合作协议。

  第二条 协助认证对象范围。三省一市间跨省(市)异地居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企业离退休人员。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等,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

  第三条 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三省一市省级社保经办机构建立跨省居住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明确工作职责,研究制订相关工作计划和目标。

  第四条 实行分级责任制。三省一市省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组织管理和协调,市、县(区)一级社保经办机构负责辖区内的组织实施。

  对异地居住的企业离退休人员、享受社会保险供养待遇人员等对象,其养老保险待遇资格认证以方便服务对象为原则,由其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具体办理。

  第五条 建立联系人制度。省、市、县(区)应明确专人负责,加强工作中的沟通和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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