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08号)
各市(区)、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已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协议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便于长三角地区二省一市和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参保职工关系转移接续以及异地就医费用结算,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推进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障制度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协商,就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签订如下合作协议。
一、合作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方便参保职工异地就医的原则;坚持资源共享、提高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效率的原则;坚持尊重信任、互助互利的原则。
二、业务范围。在长三角地区范围内有意向有条件合作的统筹地区间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的有关业务。合作一般以省级为平台,部分内容可延伸至地级平台。
三、推进思路。长三角地区医疗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合作项目内容及工作推进,坚持先易后难、先急后缓、先少后多、先起步后深入的总体思路。
四、医保关系转移接续经办服务。合作各方要结合当地实际,做好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要开设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理窗口,共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管理服务工作,简化手续,规范流程,共享数据,方便参保人员接续医疗保险关系和享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