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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的通知
(苏人社(L)[2009]107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已经长三角地区社会保障合作与发展联席会议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长三角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意见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要求,根据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社保合作专题工作计划的安排,对长三角地区的江苏、浙江和安徽省(以下简称“长三角地区”)职工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直接关系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这一问题的顺畅解决有助于加快建立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扩大医疗保险覆盖面,促进长三角地区人才和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优化人力资源配置,体现社会公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可持续发展,长三角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合作协调,积极探索切实可行的转移接续办法,维护跨地区就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对象,应是在转出地已经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因跨地区就业,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企业职工。以后再逐步扩大到灵活就业及其他人员。

  三、职工因跨地区流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需随同转移时,参保人员应首先在转出地办理医保关系转出手续,转出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为其出具在当地的参保证明。转入地接收单位按照《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参保转入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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