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九月十五日
滁州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引导和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流转),优化配置农村土地资源,维护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和农业部《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滁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村土地流转适用本办法。林地流转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养殖水面和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形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在坚持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稳定农村土地承包使用关系的基础上,遵循平等协商、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产业布局规划,不得改变土地性质和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六条 农村土地流转应当规范有序,依法形成的流转关系应当受到保护。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各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流转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