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为产权交易活动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
(四)参与产权交易洽谈和竞价交易活动,提供产权交易合同示范文本;
(五)见证产权交易过程,协助交易双方产权交割;
(六)将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进场交易的主体资格材料报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备案;
(七)履行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及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招标采购管理机构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过程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
(二)制定有关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具体制度;
(三)对产权交易文件及有关资料进行备案审查;
(四)建立和管理产权交易当事人参与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档案;
(五)受理对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产权交易过程中违规行为;
(六)对县、市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督指导。
第八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对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决定或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国有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选择确定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协助转让方确定信息披露及产权交易方式;
(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法律、法规、规章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对产权交易结果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财政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
(三)受理产权交易当事人的投诉举报,会同有关部门对违法交易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四)依法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产权交易中的争议和违法、违纪行为;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监察部门对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履行下列监督职责:
(一)对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和执行法律法规情况实行监督,受理投诉举报;
(二)对招标采购、国有资产、财政等有关监督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涉及产权交易活动的投诉举报情况实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