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9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滁州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行为,保障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直及琅琊区、南谯区和滁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有资产产权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四条 本市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以下简称市交易中心)公开进行,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招标采购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监察、财政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产权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市交易中心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申请,办理产权交易报名,对产权交易各方、中介机构进场交易资格或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验,按规定方式组织国有产权交易活动,出具国有产权交易凭证;
(二)发布产权交易信息和成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