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先进个人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30名。
第十条 先进个人名额分配。各县市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各县市区地区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末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有关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点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目标考核结果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 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 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市区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所在单位和部门超额完成各级政府责任书规定的节能任务和节能指标。
2. 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3. 在节能新技术、新产品研究开发过程中,承担主要研发工作或作为研究开发负责人,成果已被采用并产生节能效益。
4. 在推广应用节能技术成果中,创造性开展工作,使节能新技术和新产品在本企业、行业、区域中的普及率明显提高。
5. 在工程设计、项目管理等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政策和设计规范,提供有针对性、节能效果明显的设计方案等,使能源消耗量减少30%以上。
6. 在岗位节能方面,积极学习节能知识,钻研节能技术,探索节能办法,提出节能效果明显的方法和建议,或者创造性地使用节能技术,在本职岗位取得年节能10%以上效益。
第四章 奖励活动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市经委会同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节能奖励的组织工作。
第十三条 市经委每年根据上年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结果,提出对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重点节能企业上年度节能奖励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对节能先进个人推荐材料进行初审,市经委、市人事局和市财政局进行复审并公示后,提出对上年度节能先进个人奖励建议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