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滁州市节能奖励办法的通知
(滁政〔2009〕10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滁州市节能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滁州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四日
滁州市节能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完成全市节能工作目标任务,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安徽省节能奖励办法》和《关于批转滁州市节能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滁政〔2008〕6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奖励遵循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项设置、奖励范围和奖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1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节能奖设先进集体奖和先进个人奖。集体奖分超额完成和完成与市政府签订的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部门和重点节能企业;个人奖奖励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五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促进工业经济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六条 对超额完成节能目标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奖牌,并给予县市区政府领导班子一次性奖金,奖励金额为3万元。
第七条 对完成节能目标获二等奖的单位,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
第八条 节能先进个人奖。对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荣誉证书,并给予一次性奖金,奖励资金为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