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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区在实行市级统筹前的工伤保险基金结余,留足周转金后其余额的50%作为市级统筹基金继续留存县区,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使用,其余50%一次性上解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户。无历年积累或历年积累不足周转金的,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予以划拨补足。

  第六条 建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周转金制度。周转金标准按县区上年度3个月的平均工伤保险基金支付额核定。周转金纳入县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户管理,用于县区日常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支出。

第三章 业务管理

  第七条 完善市级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市政府规定的比例,在全市征收的工伤保险费总额中统一提取,县区不再提取。

  储备金除用于市、县区重特大事故的工伤待遇支付外,还可用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出现支付缺口时的待遇支付。

  第八条 建立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制度。全市工伤保险基金收支实行年度总额预算管理,其年度预算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后,下达县区执行。

  第九条 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每月5日(节假日顺延,下同)前将上月所征收的工伤保险费上解至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户。

  第十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后,工伤保险待遇支付实行市、县区分级负责的办法进行,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仍然负责审核支付辖区内的市级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县区应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按规定支付的工伤保险基金申报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县区申报的工伤保险待遇基金结合年度预算审核拨付县区。

  第十二条 当市级工伤保险统筹基金结余额过大或当期征收额与历年结余额不足支付需动用工伤保险储备金时,由市劳动保障局和市财政局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调整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县区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完成年度工伤保险费征收目标任务、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费、执行市级统筹管理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出现收支缺口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财政局从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中按规定统筹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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