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发〔2009〕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日
广元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我市工伤保险保障水平,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根据国务院《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03〕42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行“七统一”管理,即统一参保范围和对象、统一缴费基数口径和行业缴费费率标准、统一基金账户管理、统一工作程序和业务流程、统一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统一待遇标准和支付管理、统一信息网络管理。
第三条 工伤保险参保范围和对象、缴费基数及行业费率、参保单位破产工伤保险费清偿办法、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等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金管理
第四条 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本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现有工伤保险基金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作为市级统筹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户、财政专户和支出户,分别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上解和下拨,分别列账管理。
县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收入过渡户和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支出户,分别用于工伤保险基金的收入、上解和支出。
第五条 市本级、县区在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前结余的工伤保险基金,全部纳入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基金结余统筹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