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要遵循政府引导、政策支持、市场运作、协同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森林保险业务。在推进森林保险业务过程中,要结合不同地区不同林种的不同需求,不断完善森林保险险种和服务创新。在产品开发中,要综合考虑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地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在保险费率厘定中要充分考虑林业灾害发生的机率和强度的差异性,设置不同的保险费率;在承保中要坚持"保障适度、保费低廉、广覆盖"的原则;在保险理赔服务中,要按照"公开、及时、透明、到户"的原则规范理赔服务,提升森林保险的服务质量。探索建立森林保险风险分散机制,各参与森林保险的经办机构,要对森林保险实行一定比例的超赔再保,建立超赔保障机制,提高森林保险抗风险能力。
五、完善金融支持林业发展的相关配套措施
(一)加大政策支持力度。人民银行要灵活运用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支农再贷款的政策引导作用,努力提高金融机构发放林业贷款的积极性。同时,要加强对林业信贷资金需求的预测,合理摆布和调配支农再贷款额度,额度不足的县(市、区)可向人民银行酒泉市中心支行申请追加额度。
各县(市、区)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支持力度,落实好各项财政贴息政策,充分发挥地方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逐步扩大林业贷款贴息资金规模。鼓励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注资设立或参股担保公司,由担保公司按照市场运作原则,参与林业贷款的抵押、发放和还贷工作。
(二)加快建立林业信用档案和林业信贷评级机制。人民银行征信体系数据库要逐步扩大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在林区的信息采集和使用范围。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严格按照征信系统数据报送、查询、使用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地将林业信贷业务信息录入人民银行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人民银行要与当地金融监管部门、林业部门及金融机构建立林业企业、林农信用信息交流和管理机制,对恶意拖欠贷款的林业企业和个人予以通报,并采取停贷、停发采伐证等制裁措施,共同营造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林业贷款特点,参照信用评级标准,逐步建立健全林农、林业专业合作组织和林业企业的电子信用档案,设立科学、合理的信用信息指标体系,完善相关的内部评级机制和贷款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和林业金融服务的可持续发展水平。
(三)建立健全集体林权流转制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森林资源勘界、确权和登记发证工作,加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和林木、林地经营权依法流转管理,为银行办理林业抵押贷款提供支持。要完善林木采伐管理工作,对在抵押贷款期间所抵押的林木,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发放采伐许可证、不予办理林木所有权转让变更手续;贷款逾期时,林业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助金融机构做好抵押物的处置工作,符合采伐条件的,优先安排采伐指标,保证信贷资金按期及时回收。要加快建立林权流转市场,为林权流转提供信息发布、市场交易、法律服务、政策咨询等综合服务,尽快建立森林资源评估制度,大力推进林业专业评估机构和森林资源收储机构建设,为金融机构支持林业发展提供有效的制度和机制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