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2009年度县(市、区)财政“三保一挂”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通报
(酒政发〔2010〕2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驻酒有关单位:
根据《酒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酒泉市财政“三保一挂”激励机制暂行办法>的意见的通知》(酒政发〔2008〕183号)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将2009年度各县(市、区)“三保一挂”目标任务考核情况通报如下:
一、财政收入考核情况
按照《暂行办法》“县(市、区)每月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综合排名,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2万元和10万元不等的奖励(不重复奖励,取高值);达不到均衡进度的,按其短收额的1%分别给予财力处罚”之规定,经市财政对2009年度各县(市、区)一般预算收入、财政总收入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后,除肃北县外,其他县(市、区)财政总收入和一般预算收入均超过年度预算。
按照《暂行办法》“对超额完成共享收入、增加市级财力的,按照增加额的20%给予奖励”之规定,经测算,3县(市、区)全部完成市级共享收入,其中:肃州区超收1209万元,玉门市超收574万元,肃北县超收528万元,敦煌市、金塔县、瓜州县、阿克塞县四个省财政直管县(市)不列入此项考核。
二、重点支出到位考核情况
按照《暂行办法》“各县(市、区)财政总支出每月要达到调整预算均衡进度的95%以上;教育、科学技术、社会保障和就业、医疗卫生、农林水务等重点支出增幅不低于当期本县(市、区)一般预算增幅,年底根据每月各县(市、区)财政支出进度综合排名,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6万元和5万元的奖励”之规定,经考核认定,2009年度7县(市、区)财政支出进度均达到95%以上,没有发生拖欠职工工资现象和挤占、挪用重点专项支出的现象,救灾、扶贫、社会保障、国债等重点项目资金到位率达到100%,但重点支出增幅均未超过一般预算支出增幅,不予奖励。
三、收支平衡考核情况
经考核认定,2009年度7县(市、区)均实现财政收支平衡,不予处罚。
四、考核名次和奖励
经过综合评定,最终确定的考核名次依次为肃州区、瓜州县、阿克塞县、敦煌市、金塔县、玉门市、肃北县。奖励资金额度分别为:肃州区奖励262万元,瓜州县奖励20万元,阿克塞县奖励15万元,敦煌市奖励10万元,金塔县奖励10万元,玉门市奖励125万元,肃北县奖励56万元。奖励资金要全部用于保工资、保运转、保民生等重点支出和消化历年赤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