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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绵阳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的通知
(绵府办函〔2009〕46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科技城管委会,各园区管委会,科学城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绵阳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已经市政府第82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绵阳市行政调解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化解行政争议,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包括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活动。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法律规定,对属于本机关职权管辖范围内的行政纠纷,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让互谅,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一种行为。

  第四条 行政机关进行行政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适当、效率、公平公正、保持中立和积极主动原则。

  第五条 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行政争议;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民事纠纷;

  (三)自然灾害和灾后恢复重建中产生的与行政管理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各类争议纠纷。

  第六条 在行政调解活动中,当事人的地位平等。

  第七条 纠纷当事人在行政调解活动中享有以下权利:

  (一)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行政调解人员回避;

  (三)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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