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请人、被申请人不配合调解员调解工作的;
(三)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仲裁等,调解工作终止的;
(四)调解过程中出现无法继续调解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条 对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愿或调解不成的,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可以作出价格争议处理意见,指导价格争议双方解决争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有权就价格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调解达成协议后,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当事人可依法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应当在决定受理之日起60日内结束;因情况复杂,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终结的,经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二十三条 调解结束后,调解员应对处理争议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整理,由价格争议调解处理机构归档。
第二十四条 调解处理价格争议的文书格式,由山东省物价局统一制定。
山东省价格鉴证援助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保障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价格鉴证服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获得价格鉴证援助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价格鉴证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在依法办理价格鉴证工作过程中,向需要维护自己的法定权利不受非法侵害,但又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价格鉴证费的公民提供减、免价格鉴证费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得以实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