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浙江东湖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的批复
(浙民民复〔2010〕8号)
浙江东湖教育基金会发起人:
你们关于设立浙江东湖教育基金会的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
基金会管理条例》及有关政策规定,经审核,准予浙江东湖教育基金会设立登记,发给《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该基金会属非公募基金会,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教育厅。
基金会设立登记后,应当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基金会必须严格遵守
宪法、法律法规,依照我厅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基金会每年3月31日前向我厅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