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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筹备成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批复

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筹备成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批复
(浙民民复〔2010〕7号)


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发起单位:
  你们《关于成立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协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文化厅。
  二、你们应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协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协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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