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准予筹备成立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的批复
(浙民民复〔2010〕6号)
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发起单位:
你们《关于成立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的申请》及有关材料收悉。根据国务院《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浙江省社会团体管理办法》和有关政策规定,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准予浙江省信号处理学会筹备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浙江省科学技术协会。
二、你们应于本批复下达之日起6个月内召开会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和法定代表人,并向我厅申请成立登记。经核准登记后,学会方可开展社会团体的业务活动,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三、学会的秘书长以上领导成员原则上不得由党政机关(含人民团体)领导干部兼任,确需兼任的,应按照《中共浙江省委组织部、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浙组[1999]6号)精神,报请有关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