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