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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2010修正)[失效]


  实行双重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按照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由其上级部门和市人民政府进行评议考核。

  市政府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部门内设行政执法机构、下属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由市政府办公厅、人事、监察、法制、编制等部门组成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构的成员,在对其所属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时,应当实行回避。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对区、县级市人民政府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二)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学法制度的情况;

  (三)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

  (四)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制度的情况;

  (五)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的情况;

  (六)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的情况;

  (七)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八)加强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的情况;

  (九)完善推进政府依法行政报告制度的情况;

  (十)其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内容。

  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执法部门进行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

  (三)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

  (七)行政执法案卷的质量情况;

  (八)行政执法部门履行法定职责的情况;

  (九)行政执法责任制及相关制度的建立落实情况;

  (十)规范性文件制定、备案审查和清理情况;

  (十一)每年立法计划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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