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认真开展消防专项整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认真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各项整治目标的实现。一要部署开展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小旅馆、小娱乐场所、小作坊、汽摩修配店等火灾多发的“小场所”,公众聚集场所、居住出租房屋、通天房、学校宿舍、医院住院部、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宿舍等场所和农村家庭作坊集中区域、老旧房屋集中区域电气消防安全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基本消除电气火灾隐患,明显提高群众电气火灾预防意识,进一步普及安全用电常识,坚决遏制较大火灾事故尤其是群死群伤恶性火灾事故的发生。二要着力抓好出租房消防安全综合整治。对居住出租房消防安全整治进行“回头看”,将用于居住的违章简易棚屋、“通天房”和居住人数在10人以上的“群租型”出租房作为整治工作的重点,继续严格按照“拆、整、建、管”四个字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行驻村干部捆绑责任制,落实出租房消防安全责任,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特别是出租人、承租人的消防安全意识,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有效根治出租房火灾隐患,确保2009年年底前居住出租房整治合格率达90%以上,确保不发生3人以上出租房亡人火灾。三要统筹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进一步巩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活动成果,将消防控制室专项检查纳入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整治重点内容,完成自动消防设施隐患的整改工作,确保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年内高层建筑自动消防设施检测率和消控室操作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四要继续深化“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综合整治。根据省政府年内基本消除现有“三合一”场所的目标,继续推行定格、定人分片监管的网格化管理。组织乡镇(街道)对已排查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进行全面复查,督促排查发现的“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改到位,确保实现100%复查到位、100%整改到位的目标。加大对社会面上的“三合一”场所排查力度,对排查发现的“三合一”场所要发现一家、督改一家。各县(市、区)要对乡镇(街道)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暗访、督查并予以通报。
(五)全面开展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商场(市场)、宾馆(饭店)、学校、医院、公共娱乐场所及劳动密集型企业等人员密集场所为主要对象的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活动。一要推行“八化”管理。以推行社会单位“组织制度规范化、消防设施完好化、消防标识标准化、重点部位警示化、培训考核制度化、检查巡查常态化、消防引导专业化、三个能力社会化”的“八化”管理为抓手,引导、推动我市人员密集场所规范自身消防安全管理行为,建立“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的自我管理与约束机制。二是分类指导推进。紧紧依靠当地政府,积极调动行业系统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按照“分类指导、典型示范、完善机制、整体推进”的工作原则,加强联动、形成合力、齐抓共管,全面实施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达标创建活动。三是建立长效机制。建立社会单位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长效机制,提高社会单位“查改火灾隐患、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的“三个能力”建设水平和单位内部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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