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政策性银行奖励标准。
1.完成粮油收购储备贷款和其他政策性贷款任务的,按当年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2.其他商业性贷款,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五)与地方经济发展密切相关的奖励项目。
1. 支持地方、服务经济作用突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报经市考评小组评定后,根据贡献大小给予适当奖励,但单个金融机构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①金融创新(包括金融产品创新、业务创新和对传统业务的延伸创新等)具有独特性,在我市银行业中具有较大示范作用的。
②落实《2009年温州市银行业金融支农推进年活动方案》和《关于温州市深化农村金融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在深化我市县域金融服务和支持新农村建设中作用突出的。
③支持企业开辟流通销售渠道,对企业开拓市场作用突出的。
④支持企业实行资产并购重组,对推进产业转型升级作用突出的。
⑤在支持大学毕业生就业工作中作用突出的。
2.年末新增人民币贷款县域投入占比高于全市各银行机构县域信贷投入平均水平的,给予2万元的奖励。
3.给予人行支持再贴现、再贷款的专项奖励,按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4.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和乐成镇、虹桥镇、柳市镇、安阳街道、玉海街道、上望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潘岱街道、莘塍镇、塘下镇、上塘镇、瓯北镇、昆阳镇、鳌江镇、灵溪镇、龙港镇等重点镇(街道)以外集镇增设分支机构的,每增一家奖励5万元;同时给予温州银监分局2万元的奖励。
(六)处罚标准。
1.年末新增人民币贷款县域投入占比低于全市各银行机构县域信贷投入平均水平的,扣减奖金2万元。国有、股份制商业银行月平均存贷比在 75%以下的,温州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小法人机构月平均存贷比在70%以下的,扣减奖金5万元。
2.商业银行因虚增存贷款等违规行为而被银监部门或人行查处的,按违规金额的千分之一扣减奖金额度。
3.对发展前景较好但出现临时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未落实市政府或监管部门协调措施,并擅自抽减贷款资金的,视情节轻重扣减50%以上奖金,直到取消奖励。
三、奖金分配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