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9年度温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的实施意见
(温政办〔2009〕162号)
为鼓励银行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扩大信贷总量,拓展融资渠道,创新金融业务,现就2009年度温州市市级银行支持地方发展业绩考评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考评奖励对象
市级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邮储银行、省联社温州办事处,市人行、温州银监分局。
二、考评奖励标准
(一)新增贷款奖励标准。
1.对小企业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2.对温州市创新型(含科技型)企业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万分之二计奖。
3.对市政府确定的成长型中小企业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万分之二计奖。
4.对中小企业信用贷款支持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5.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合作项目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担保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
6.对市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和沿海产业带重大建设项目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但不重复计奖。
7. 对农户贷款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户数每万户奖励2万元。
8. 对农房抵押贷款和林权抵押贷款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万分之三计奖。
9. 对知识产权(包括专利权、商标权、版权等)质押贷款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万分之三计奖。
10. 对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支持的,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二计奖。贷款利率比基准利率下降10个百分点的,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下降10个以上百分点的,再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一计奖。
11.对物流、商贸、科技和交通运输等分离服务业企业的信贷投入,按当年新增贷款月均余额的万分之三计奖。
(二)引入市外信贷资金奖励标准。
上级行直贷、资产转让引进资金等,按当年新增引入(转让)资金月均余额的万分之零点五计奖。
(三)贷款利率优惠奖励标准。
按全年人民币贷款(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全年贷款加权平均年利率比全市全年贷款加权平均利率下降0.2(含)至0.5个百分点奖励2万元;下降0.5(含)至1个百分点奖励5万元;下降1(含)至1.5个百分点奖励8万元;下降1.5(含)以上个百分点奖励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