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0年全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9〕16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进一步提高农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
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要求,现就我市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目标任务,稳步发展新农合制度
全市要在全面建立新农合制度的基础上,以便民、利民为出发点,巩固并发展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农民基本医疗需求相适应的、具有基本医疗保障性质的新农合制度。逐步提高筹资标准和补偿水平,继续实行“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诊统筹”的保障模式,进一步调整和完善统筹补偿方案,强化基金监督管理,让参合农民得到更多实惠,吸引更多农民参加新农合。2010年,各县(市、区)参合率要继续稳定在90%以上,最低筹资水平要达到每人每年180元以上。其中,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达到220元,瑞安市、乐清市达到200元,力争全市人均筹资水平达到200元。新农合住院补偿比例要比2009年提高5%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纯收入的6倍以上,门诊补偿比例控制在门诊费用的20%至40%,中医药诊疗费用报销比例要高于西药、西医诊疗费用,基本药物报销比例要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各地可根据实际,适当扩大特殊疾病门诊报销范围,逐步提高尿毒症、恶性肿瘤、器官移植后续治疗、重性精神疾病、糖尿病等门诊费用报销比例;农村妇女住院分娩一律纳入新农合住院报销范围。补偿政策要明显向基层医疗机构倾斜,积极引导农民在基层医疗机构就医。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自2010年起,实行新农合市级统筹,制定统一补偿方案、诊疗项目、药品目录、定点医疗机构、财政补助和个人筹资标准。
二、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提高新农合保障水平
根据中央、省有关精神,2010年各级财政对新农合的补助标准要达到每人每年120元以上。其中,市财政对鹿城区、龙湾区、瓯海区人均补助从30元增至50元;对永嘉县、平阳县、苍南县、洞头县人均补助6元,文成县、泰顺县人均补助13元,均保持2009年的补助标准。农民个人筹资金额原则上占人均筹资额的30%以上,具体标准由各县(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