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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实施意见

淮安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0〕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出生登记管理水平,推进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深入开展,准确把握出生人口信息,市政府决定在全市统一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科学发展,提高做好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的思想认识

  出生人口登记是人口统计的源头工作,是人口和经济、社会综合发展决策的最基础信息。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完整、有效、及时、准确地进行出生人口登记,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出生人口统计质量,解决出生人口多头统计、数据不准的问题,有利于客观反映出生人口现状,全面了解和掌握出生人口性别比,制定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措施,有利于提高母婴保健工作水平,及早发现和诊治新生儿疾病,提高出生人口的整体素质,从而为推动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公共政策提供科学准确的依据。

  各级政府和人口计生、卫生、公安、统计等相关部门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实行出生登记实名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履行工作职能,强化部门协作,把出生登记实名制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出生登记实名制各项工作

  出生实名登记按照四个程序进行实施:一是住院登记。孕产妇入院后,各医疗保健机构主动查验孕产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及时、真实、完整、规范填写分娩登记表,登记夫妇双方身份证号码。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应在备注栏加以注明。二是登记发证。医疗保健机构将产妇及其配偶进行信息登记,在孩子出生后出具《出生医学证明》。生育夫妇凭《出生医学证明》到公安部门办理新生儿户口申报手续。各级人口计生部门每月10日前到辖区助产技术服务机构采集相关出生人口信息。三是双向反馈。市、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出生登记信息进行分类,属本辖区管理对象的,信息反馈到乡(镇、街道)进行核对,并录入人口信息库;辖区外管理的对象,通过流动人口信息平台向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反馈,由户籍地或现居住地进行核查。四是信息统计。县(区)人口计生部门将各乡(镇、街道)核对录入的信息和辖区外人口计生部门反馈的信息以及暂时无法确定身份的信息进行汇总,按季度上报市人口计生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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