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对临街建筑物进行外墙装修,设置户外广告、市面牌匾等,其造型、色彩、高度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县县城规划建设要求。
现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保持外形完好、整洁,与周边整体环境相协调;装饰物、广告灯箱等发生污损应当及时处理。
对影响市容的残垣断壁、危房险房,产权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修复、改造或拆除。
第六条 建筑和拆除施工场地应当设置标准围墙或围挡。临时工棚和堆放物不得有碍环境卫生,易起尘堆放物应当有绿网覆盖。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建筑垃圾。围墙围挡外侧不得堆放杂物和建筑材料,不得制做混凝土构件等。工程竣工后,15日内完成场地平整,并做必要的覆盖,按规划要求完成绿化和其他配套设施。
第七条 街路应当保持完好,如有破损应当及时修复。
经批准挖掘街路的,施工时应当设立安全警示灯牌,竣工后7日内恢复原状。
第八条 主要街路实行全天保洁。
生活垃圾应当按指定地点倾倒;清运责任单位应当按时清运。
运载垃圾、粪便和易飞物的车辆应当覆盖或密封,避免泄漏遗撒。
第九条 环境卫生实行区域负责制。责任区由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城区管理部门确定。
责任单位应当保持责任区环境卫生整洁。
第十条 承担除雪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划分的责任区清除冰雪或者承担清除费用。
雪停24小时内,应当将责任区内冰雪清除干净。
第十一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县城发展的实际需要有计划地新建、改建公共厕所。
在繁华地段,应当建设标准化的公共厕所;道路两旁应当设置公共厕所指示牌;责任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清淘、清运,保持厕所清洁;鼓励和支持临街单位对外开放内部厕所。
第十二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妥善使用室内外卫生设施。沉井和化粪池粪便满溢时,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产业主(或物业服务企业)及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先行清除、疏通,后分清责任,并督促责任单位限期维修或承担维修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