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8年12月28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7月31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通过 2009年8月6日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县城建成区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县城建成区,是指在县城行政区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第三条 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县城建成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自治县其他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县城建成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随意抛掷垃圾、倾倒污水、吐痰、便溺;
(二)在临街楼房阳台、建筑物、构筑物立面上安装突出墙体的护拦、吊筐和晾衣架;
(三)拉车牲畜不配带粪兜,随地排泄粪便;
(四)在非指定街路两侧露天烧烤、蒸煮食品、屠宰家畜家禽;
(五)未经批准在路面、树木、电线杆、路灯杆、标志杆、桥梁、建筑物、构筑物上书写、喷涂、刻画、张贴广告,吊挂物品:
(六)在主要街路两侧人行道上停放和行驶各种车辆、摆摊设点、堆放物品,从事维修和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
(七)在主要街路摆放和经营祭品、烧纸活、撒纸钱;
(八)在道路、广场、空地等露天场所和公共垃圾容器内焚烧树叶、垃圾等;
(九)践踏草坪、穿行绿篱、采摘花果、攀树折枝;
(十)饲养家畜、家禽;
(十一)在学校、医院附近、居民区内利用音响设备超时、超标开展娱乐活动和高声叫卖;
(十二)其他有碍县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