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申报名牌产品企业应如实填写《吉林省名牌产品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受省名推委委托,由申报企业所在地的市(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按规定时间报送省名推委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名推委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申报企业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进行审查,组织有关专业委员会对企业申报的产品进行评审,组织有关人员对通过评审的企业按照认定通则进行现场考核,然后提出推荐名单。
第十三条 省名推委对提出的推荐名单进行综合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十四条 省名推委将确定的初选名单通过省内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期限内向社会征求意见。对社会公示无异议或另有异议但不足以影响初选结果的产品,由省名推委认定为吉林省名牌产品,颁发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并向社会公布,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在有效期内,企业可以在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产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吉林省名牌产品标志,并注明有效期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其规定。
第十六条 荣获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生产企业,在有效期内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进行技术改造、科研立项、新产品开发、贷款及政府采购、重点工程项目招投标等方面予以优先考虑;
(二)建立名牌产品奖励机制,对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七条 获得吉林省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要严格遵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不断强化质量管理,积极引入先进的企业管理模式,提升核心竞争力,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产品质量水平。
第十八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到期应予复认,吉林省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在有效期满的当年,按照本办法要求重新申请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