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对吉林省名牌产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名牌产品认定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七条 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政策的规定;
(二)实物质量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
(三)产品质量长期保持稳定,近3年在国家、省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中合格;
(四)产品采用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或按照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五)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产值、销售收入、利税等主要经济指标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六)产品的用户满意度调查结果居全省同类产品前列;
(七)新产品必须经过投产鉴定并批量生产两年以上;
(八)企业具有先进可靠的生产技术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新产品开发能力;
(九)企业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对有特殊要求的企业和产品通过相应的认证,通过认证的管理体系有效运行;
(十)企业具有完善的原材料采购、进货验收、产品出厂检验和售后服务工作管理体系,质量安全诚信程度高;
(十一)企业具有完善的标准体系和计量检测体系。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申报吉林省名牌产品:
(一)使用国 (境)外或省外商标的;
(二)列入生产许可证、出口质量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等管理范围尚未获证的;
(三)近3年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者有重大质量投诉经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认定指标
第九条 建立以市场认定、质量认定、效益认定和发展认定为主要内容的认定指标体系。
市场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诚信水平;质量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产品的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保证能力;效益认定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销售收入、利税等方面进行认定;发展认定主要认定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规模水平。认定指标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给予倾斜。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工作每年进行一次。每年一季度由省名推委根据年度名牌产品工作计划,公布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