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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吉政办发[2010]3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修订的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一月三十日

吉林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
(2010年1月30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实施吉林省品牌战略,规范名牌产品认定工作,加强名牌产品监督管理,促进名牌产品发展壮大,提升全省产品质量水平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国务院《质量振兴纲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吉林省名牌产品,是指实物质量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在省内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程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经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认定的产品。

  第三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坚持以市场认定为主导,以用户(顾客)满意、社会认可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吉林省名牌产品认定坚持企业自愿,公正公开,数量控制,不搞终身制,不向企业收费,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五条 成立吉林省名牌产品推进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名推委),负责制定名牌产品推进工作的目标、计划和任务并具体实施。负责名牌产品的培育、申报、认定、宣传和管理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推进品牌战略实施,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统一部署,负责吉林省产品申报中国名牌的材料初审和推荐工作。省名推委由有关方面专家、省政府有关部门、社团组织和新闻单位组成,下设若干专业委员会,各专业委员会负责本专业产品名牌认定的具体工作。省名推委办公室设在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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