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七)规范发展中介服务机构。进一步发展信用评级、资产评估、会计、审计、律师、公证、投资咨询等中介机构。加强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自律,规范执业行为。
七、加强和改进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二十八)加强各市 (州)、县 (市)政府金融工作机构建设。完善职能,明确职责,健全工作体系。建立政府金融工作考核评价制度,将金融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体系。
(二十九)健全融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搞好项目储备,主动邀请金融机构提前介入重大项目的评估论证,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及时提供企业资金需求,搭建多种形式的银企合作平台,搞好银企信贷供求对接,努力提高贷款申报成功率和资金到位率。各级政府相关部门要指导和督促企业切实加强和改善经营管理,规范会计核算,促进企业努力提高信用等级,为扩大融资创造条件。
(三十)继续完善金融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健全实体经济和金融部门的相关信息沟通,实现经济金融信息在政府工作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互通共享。进一步完善地方金融风险预警体系,完善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及时化解各类金融风险。
(三十一)发挥金融规划的指导作用。做好 “十二五”金融业发展规划、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融资规划、股权投资基金发展规划和资本市场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三十二)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各金融机构要深入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能培训,提高产品创新、服务创新和主动发现培育优质客户的能力。实施金融人才发展战略,加大人才交流、引进工作力度,加强金融职业培训,在岗培养合格的金融专业人才。
八、继续优化金融发展环境
(三十三)继续加大政府对金融业发展的支持力度。适度增加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规模,扩大支持奖励范围,鼓励金融对外合作交流,加强金融专题研究、数据信息系统建设和金融合作交流,改善对金融机构高管人员的服务。
(三十四)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省金融办、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牵头,银监、保监、证监、发展改革、工信、财政、商务、工商、税务、公安、海关等部门为成员,及时研究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重大问题,指导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