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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的意见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的意见
(吉政办发[2010]4号)


各市 (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 (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银监局、吉林证监局、吉林保监局,各金融机构:

  当前,我省正处在振兴发展的关键时期,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为落实全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保持经济发展的良好势头,更好地贯彻落实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提升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撑能力,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金融服务提出如下意见。

  一、努力保持货币信贷稳定增长

  (一)进一步发挥信贷资金的主渠道作用,力争2010年全省贷款增幅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贷款增幅力争不低于总行系统平均水平;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小企业贷款增幅力争不低于全部贷款增幅;地方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增幅力争不低于上年水平。

  (二)继续落实省政府与相关银行总行签署的战略合作协议,按照国家政策要求,加快协议框架内的贷款投放。支持全国性银行业金融机构省级分行根据信贷有效需求积极争取总行信贷规模。在科学、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进一步优化信贷业务流程,提高贷款审批效率。

  (三)着力调整和优化信贷结构。加大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的信贷资金投入,支持企业开发节能技术、环保技术、低碳能源技术,发展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支持面向低碳经济的金融改革创新,积极争取在我省开展碳金融相关试点,增强信贷对低碳产业发展的支持。对新能源、新材料、生物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和有市场有效益的地方特色产业给予信贷倾斜。

  (四)强化金融对城市化的支持。加大对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土地一级开发和城市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贷投放。建立健全金融有效支持城市化的工作机制,鼓励金融机构参与城市规划、项目前期工作和筹资方案研究,创新城市化建设融资产品和服务。借鉴其他省市的有益经验,整合城市的有效资源,提高融资能力和可持续运作能力,促进形成城市建设资金的良性循环。

  (五)进一步改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建立健全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工作流程和差别管理政策,落实中小企业信贷尽职免责机制。加快适合中小企业特点的信贷产品和服务创新。在政策许可范围内,适当放宽银行机构中小企业的呆账贷款核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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