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积极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协调解决改制上市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将企业改制上市工作作为本级本部门的工作重点之一,明确专门的责任单位、责任人,开辟“直通车”,及时解决企业上市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争取上市时需办理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核准或备案、用地审批、环境评价、工商登记,以及需要税务、工商、劳动、质量监督、海关等部门出具无违法证明等手续的,要简化审批程序、特事特办、限时办结。对企业改制上市中遇到的因历史原因造成的产权不清晰、用地手续不全、企业帐物不符、财务报表不实、劳动用工不规范等共性问题,各级政府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要结合本地实际积极研究灵活解决办法,并有针对性实施“一企一议”,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
(四)各级政府对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在申请各类财政性资金补助、项目用地指标和价格、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等给予必要的政策扶持,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安排。各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基)金,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用于重点推进、重点培育企业。各类股权投资机构投资于我省上市后备企业,符合省创业投资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同等享受省创业投资资金优惠政策。
(五)各级政府性投资项目建设中需使用的设备、材料等物资在招标采购时,省内上市公司和上市后备企业能够提供的,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工业产品开拓市场的若干意见》(闽政办[2008]197号)的精神,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采购选用。
(六)加大金融机构对上市后备企业的支持力度,对上市时间表明确且有合理资金需求的拟上市企业,要优先予以支持。鼓励有条件的拟上市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和中期票据融资。
(七)积极利用我省和香港交易所已建立工作联系机制,以及和新加坡证券交易所已签订合作备忘录的有利条件,推动具备条件的企业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到境外资本市场上市企业,上市后募集资金70%以上投资省内的,参照享受省内出台的各项扶持企业上市的优惠政策。
四、切实做好扶持政策的落实
(一)加强上市工作机构建设。省上市办要加强对全省企业上市工作的统筹指导;各设区市、重点县(市、区)要进一步充实上市工作机构力量,加大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各级上市办可聘请证券专业人才参与工作,增强上市办工作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