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
(2009年7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24日洪府厅发〔2009〕34号发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以及市委九届六次全会精神,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进一步优化我市投资环境,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创建最优发展环境的决定》(赣发[2009]3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和在我市实现管理的省直相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经2009年7月26日市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保留市级行政许可项目239项,精减180项(其中:取消32项、暂停实施18项、下放县区45项、委托10项,转变管理方式27项,转办48项);保留市级投资项目审批事项65项,精简39项(其中取消15项 ,暂停实施4项,下放县区10项,委托县区1项,转变管理方式1项,转办8项)。此次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与2008年我市第五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以来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相比,压缩率分别达到50.82%和39.25%。我市单项行政审批平均办理时限为5.66个工作日,比08年压缩后的审批时限减少了2.55个工作日,压缩率达到31.06%。
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对未列入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实际取消和暂停执行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加强日常监管。对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在9月中旬前履行相应的法律手续;对下放、委托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制定监管办法;要专门组织业务培训,加强业务指导。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真转实转,变审批为服务。继续深化行政审批“两集中、三到位”改革,对保留的审批事项,重新编制流程图。要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精减审批申报材料,精减率在2008年的基础上达到30%。凡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它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仅需向项目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实行备案制的项目,企业仅需向项目备案机关提交备案申请表。实行核准制的备案制的项目,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和初步设计审查程序一律精简。
各县、区(开发区)要积极配合,及时做好市级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承接工作,并建立相关工作制度,保障各项审批时限落实到位。要用好下放的行政审批权限,提高宏观调控能力,切实增强地方发展潜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