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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校长、教师培训研修班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校长、教师培训研修班通知
(沪教委人〔2010〕18号)


各有关区县教育局:

  为加强特级教师优质资源辐射力度,探索服务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新路径,同时培养一支适应上海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高素质的校长、学科教师培训师队伍,市教委决定委托上海市教师学研究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校长、教师培训者研修班。

  现将《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校长、教师培训者研修班方案》印发给你们(见附件),请你们根据培训方案认真组织,落实参训人员,保证培训工作有效进行。在实施过程中,如有建议和意见及时报送市教委人事处。

  附件: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校长、教师培训者研修班方案

上 海 市 教 育 委 员 会

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上海市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校长、教师培训者研修班方案

  为加强特级教师优质资源辐射力度,探索服务农村教师专业发展新路径,同时培养一支适应上海农村基础教育发展的高素质的校长、学科教师培训师队伍,市教委决定委托上海市教师学研究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农村校长、教师培训者研修班。
  一、培训目标
  通过培训,促进教师具备先进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理念和教师培训的基本理论素养,进一步掌握现代学科教育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教师培训的基本技能,提升自身专业素质和有效开展教师培训工作的能力。
  二、培训对象及选送条件
  本市农村中小学(幼儿园)10年以上教龄的骨干校长,语文、英语、历史、教育心理学(含心理健康教育)骨干教师、教研员,幼儿园骨干园长、骨干教师、教研员。
  1.对校(园)长工作、学科教学工作有强烈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师德高尚。
  2.有志于成为农村中小学(幼儿园)校长、教师培训者,且具有相关培训教师的工作经验。
  3.应具有中学高级职称;若具有中级职称的,须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学科教学评选一等奖或学科论文评选一等奖等荣誉。
  4.年龄50周岁以下(含50周岁),校长可适当放宽。
  5.申报校长培训者研修班的须具有任正职校长5年以上经历的中小学校长。申报语文、英语、历史培训者研修班的须具有专职任教相应学科10年以上经历的骨干教师、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员。申报幼教培训者研修班的须具有10年以上幼儿园教学(或管理)经验的幼儿园骨干园长、骨干教师、教师进修院校教研员。申报教育心理学培训者研修班的须具有10年以上教龄的教师进修院校的教科研员、心理健康教育教研员、教育心理学学科的骨干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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