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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
(粤经信创新〔2010〕89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以上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级企业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精神,以及《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65号),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印发。有关工作要求如下:

  一、省市分工合作做好验收工作。

  开展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是保证项目建设质量的重要环节之一,也是行政效能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为加强项目验收工作,充分发挥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的作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在保证质量的同时提高项目验收率,今年我委授权各市经信部门、省属有关单位负责组织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以及其他省级挖潜改造资金和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等由我委会同财政厅共同组织,项目所属地市经信部门、佛山市顺德区经济促进局、省属资产经营公司和授权经营企业集团、省直有关单位等予以协助并参与验收。

  二、强化绩效和项目跟踪管理。

  建立和落实绩效管理制度,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照预定绩效目标,实施全过程绩效控制和管理。项目建设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报告预定内容和进度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技术路线、建设内容和目标等发生较大调整的(如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技术方法、工艺、主要原材料等发生重大变更;产业化程度与原计划目标发生重大调整等),应按项目管理权限及时向省经信委、省财政厅(Ⅰ类项目)或各地级以上市经信部门、财政部门(Ⅱ类项目)提出变更申请,并在获得批准后才可调整。(项目分类详见实施细则)

  项目验收是项目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希望各市高度重视项目验收工作,认真执行《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经信委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会同各相关部门,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时申请验收,认真审查验收申请材料,及时组织验收并保证验收质量。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委反映。

  附件: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信委”)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粤财企〔2004〕140号)、《关于做好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粤经贸技术〔2005〕65号)以及国家和广东省有关法律、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Ⅰ类项目(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承担产业结构调整项目、粤港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省级挖潜改造资金支持重大装备和重点领域招投标项目以及其他省级挖潜改造资金和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金额200万元及以上的技术创新项目等)和Ⅱ类项目(省级挖潜改造资金、省经信委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金额200万元以下的技术创新项目等)的验收管理。
  省级挖潜改造资金和省经信系统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支持的技术创新相关软科学课题研究项目、技术创新项目和关键领域重点突破招投标项目评审和监理工作经费项目的验收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验收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保证验收工作的严肃性和科学性。

第二章 验收内容

  第四条 项目验收主要审查项目承担单位是否按照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要求完成相应任务、是否达到预期目标以及财政扶持经费使用是否合理规范等。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项目的技术性能指标是否达到合同书或责任承诺书或项目申请报告约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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