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  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司考题库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 案例趋势 |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
(济政发〔2010〕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一O年一月二十六日

  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补充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市属企业改革,破解市属困难企业改革发展遇到的难点问题,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对《济南市市属企业国有产权改革若干问题试行规定》(济政发〔2006〕5号,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
  第二条 将市国资委设立的市属企业改革改制资金专户调整为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专户。专户资金来源为:市财政预算安排的改革扶持资金,市属企业土地处置全部收益(含政府收益),在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前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分红收益,企业改革改制时剥离移交给政府的资产变现收益,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该专户资金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专户资金专项用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的资金支出,包括企业改革改制职工安置费支出,涉及土地处置解决它项权利的成本支出,解决改制破产企业遗留问题的其它费用性支出,以及企业国有资本投入性支出等。
  第三条 为加快盘活市属企业土地,筹集企业改革发展资金,市属改制、破产清算、搬迁发展等企业原使用土地的处置,参照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处置相关程序,并由市国资委设立的投资机构负责土地依法处置的相关具体工作。情况特殊的土地可按规定统一或单独规划实施。
  第四条 为妥善安置破产企业职工,缓解企业破产清算时垫付资金的压力,原由破产企业清算组缴纳给社保机构的有关费用按以下办法处理。(一)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享受济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应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预留缴纳的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在国家未出台新政策和破产企业土地资产未变现前,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依据规定标准按年度分期缴纳;企业破产程序终结时,一次性缴清。已进入破产程序尚未终结企业有上述情况的参照执行。(二)法院裁定企业破产后,原破产企业拖欠的养老保险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在法院裁定破产后15日内,由破产企业清算组一次性先垫缴拖欠养老保险费个人账户金部分,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垫缴资金后15日内办结破产企业职工减员手续。剩余拖欠养老保险费由社保机构按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报债权按程序清偿。按程序不能足额清偿的部分,属于政策性破产符合申请核销条件的,由破产企业清算组按照规定程序报省政府申请核销养老保险费;依法破产不能核销的,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变现收益中平衡弥补,变现资金不足以清偿的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资金中平衡解决。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




法律信息 | 法律新闻 | 案例 | 精品文章 | 刑事法律 | 民事法律 | 经济法律 | 行政法律 | 诉讼法律 | 合同 | 案例精选 | 法律文书 | 合同范本 | 法律常识 | 
法律图书 | 诉讼指南 | 常用法规 | 法律实务 | 法律释义 | 法律问答 | 法规解读 | 裁判文书 | 宪法类 | 民商法类 | 行政法类 | 经济法类 | 刑法类 | 社会法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