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质〔2010〕7号)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
现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09]29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按照规定时限,落实事故报告工作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内容和时限,及时做好事故发生后的报告工作。一是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限上报事故情况,不得迟报。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必须立即向本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报告,企业负责人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在1小时之内上报事故工程所在地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二是事故发生后,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通过广东省工程建设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快报系统的《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填报各项内容,如在规定时限内未能掌握《工程建设重大安全事故快报表》中全部内容的,应先将带*内容填写完整后按时上报,其余内容在调查清楚后再补报。三是如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的,鉴于情况紧急,各地级以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先电话报告,并应在事故发生后3小时内,通过传真方式将情况上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四是坚决杜绝瞒报事故行为。对于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依照《
刑法修正案(六)》和《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予以严肃查处。
二、严格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全省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的要求,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积极参与或认真组织本地发生的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工作,并根据调查处理情况,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建议,对事故处理的情况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对典型案例应及时召开事故现场会,教育相关单位和从业人员引以为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