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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若干政策的通知

  6.支持企业研发机构升级及外地企业研发机构来济发展。经省、市主管部门推荐,国家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100万元至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经市主管部门推荐,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软件工程技术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按照研发机构实际投入,分别给予30万元至1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新认定的驻济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各类企业研发机构升级为国家级的,每家最高增补2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外地整建制迁入我市发展的国家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企业研发机构,经省、市主管部门认定,每家最高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同一企业(集团)内建立上述多个省级同类研发机构不重复享受本项扶持政策。
  7.支持企业创造和保护知识产权。研究制定并全面推进济南市知识产权战略。支持各类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研发、申请、授权以及实施转化。对驻济企事业单位重大发明专利和具有较高技术含量、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的发明人、设计人、专利权人或者专利技术实施人给予奖励。
  8.支持企业争创名牌产品。经市主管部门推荐,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名牌产品、山东名牌产品,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级名牌产品升级为中国名牌产品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同一名牌产品涉及不同表现形式、复评、变更产权单位等情况时不重复奖励。同一年度内同一企业有两个以上不同类别的产品获得名牌产品称号的,不累计奖励。
  9.支持企业争创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经市主管部门推荐,驻济企业经国家主管部门、省主管部门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山东省著名商标,最高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山东省著名商标升级为中国驰名商标的,在原来10万元的基础上,补足奖励差额。
  对新取得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专用权的企业(协会)、合作社最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出口创汇额达到500万美元以上、并在相关出口国获得商标注册的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不同国家注册的同一商标不重复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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