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要求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
(豫安监管应急〔2010〕35号)
各省辖市安全监管局,有关矿山企业:
现将《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安监总厅应急〔2010〕12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矿山生产经营企业,要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 9002-2006)规定,及时编制或修订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一步提高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操作性,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切实提高矿山应急救援能力。
二、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河南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豫安委〔2009〕15号)要求,企业应积极组织有关专家,对预案进行评审和发布,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到省、市安监部门应急管理机构进行预案备案。
三、各相关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建立预警预测系统。开展应急培训,使有关人员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处置方案。要制定应急演练计划,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四、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应进一步强化辖区内矿山事故应急资源和专家数据库建设工作,完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要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17号令要求,结合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对辖区内矿山企业(含中央企业、省管企业),做好预案管理方面的有关法规要求的宣传培训工作,并对预案编制、评审备案、应急演练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给予相应处罚或责令限期整改,有效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确保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附: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加强矿山应急管理提高快速响应能力的通知(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