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一、主要调控指标
根据《全国纲要》下达指标并结合广东省的实际情况,确定2010年和2020年广东省的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见表2),分为约束性指标和预期性指标。
各项指标分解落实到各地级以上市(见附表),作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的主要指标依据:下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各项约束性指标必须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下达指标衔接;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建立符合标准的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并通过省级检查验收,以确保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城乡建设用地规模等约束性指标得到严格落实。
表2 广东省土地利用主要调控指标
单位:万公顷
指标
| 2005年
| 2010年
| 2020年
| 指标属性
|
总量
指标
| 耕地保有量
| 295.27
| 291.40
| 290.87
| 约束性
|
基本农田保护面积
| 284.67
| 255.60
| 255.60
| 约束性
|
园地面积
| 92.48
| 88.86
| 93.08
| 预期性
|
林地面积
| 1015.74
| 1024.68
| 1026.16
| 预期性
|
牧草地面积
| 2.76
| 2.77
| 2.74
| 预期性
|
建设用地总规模
| 171.53
| 182.61
| 200.60
| 预期性
|
城乡建设用地规模
| 131.88
| 140.00
| 152.30
| 约束性
|
城镇工矿用地规模
| 66.58
| 75.00
| 91.30
| 预期性
|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
| 39.65
| 42.61
| 48.30
| 预期性
|
增量
指标
| 新增建设用地总量
| -
| 11.33
| 29.08
| 预期性
|
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规模
| -
| 8.67
| 23.15
| 预期性
|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
| -
| 3.67
| 10.76
| 约束性
|
整理复垦开发补充耕地义务量
| -
| 3.67
| 10.76
| 约束性
|
效率
指标
| 人均城镇工矿用地(平方米/人)
| 119
| 118
| 118
| 约束性
|
二、关键调控指标
1、耕地与基本农田
2010年、2020年耕地保有量分别为291.40万公顷、290.87万公顷,分别较2005年减少3.87万公顷和4.40万公顷。
规划期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为255.60万公顷,占2020年耕地保有量的87.87%,较基期基本农田面积284.67万公顷减少29.07万公顷。
2、建设用地
2006-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净增29.07万公顷。其中,2006-2010年净增11.08万公顷,年均2.22万公顷;2011-2020年净增17.99万公顷,年均1.80万公顷。
2006-2020年城乡建设用地净增20.42万公顷,其中,2006-2010年为8.12万公顷,2011-2020年为12.30万公顷。
2006-2020年城镇工矿用地净增24.72万公顷,其中,2006-2010年为8.42万公顷,2011-2020年为16.30万公顷。
3、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2006-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29.08万公顷 ,新增建设占用耕地为10.76万公顷;其中,2006-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11.33万公顷,占用耕地控制在3.67万公顷以内。确保补充等量的耕地,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4、人均城镇工矿用地
在建设用地总规模净增29.07万公顷、城镇工矿用地净增24.72万公顷的前提下,维持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基本稳定甚至略有下降,到2020年,人均城镇工矿用地面积不高于118平方米/人。
三、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根据上述调控指标,结合其他地类历年变化的实际情况,编制用地结构调整方案,形成2010年和2020年的全省土地利用结构(见表3):农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略有提高,由2005年的83.12%分别调整到2010年、2020年的83.18%、83.43%;建设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有所增加,由2005年的9.54%提高到2010年的10.16%、2020年的11.16%;未利用地占土地总面积比例有所下降,由2005年的7.34%调整到2010年的6.66%、2020年的5.41%。
表3 广东省土地利用结构调整(2006-2020年)
单位:万公顷
地类/年份
| 2005年
| 2010年
| 2020年
|
面积
| 占总
面积%
| 面积
| 占总
面积%
| 面积
| 占总
面积%
|
农
用
地
| 耕地
| 295.27
| 16.43
| 291.40
| 16.21
| 290.87
| 16.18
|
园地
| 92.48
| 5.14
| 88.86
| 4.94
| 93.08
| 5.18
|
林地
| 1015.74
| 56.51
| 1024.68
| 57.01
| 1026.16
| 57.09
|
牧草地
| 2.76
| 0.15
| 2.77
| 0.15
| 2.74
| 0.15
|
其他农用地
| 87.82
| 4.89
| 87.50
| 4.87
| 86.85
| 4.83
|
建
设
用
地
| 城乡建设用地
| 城镇工矿用地
| 66.58
| 3.70
| 75.00
| 4.17
| 91.30
| 5.08
|
农村居民点用地
| 65.30
| 3.63
| 65.00
| 3.62
| 61.00
| 3.39
|
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
| 39.65
| 2.21
| 42.61
| 2.37
| 48.30
| 2.69
|
未利用地
| 131.97
| 7.34
| 119.75
| 6.66
| 97.27
| 5.41
|
总面积
| 1797.57
| 100.00
| 1797.57
| 100.00
| 1797.57
| 100.00
|
第三章 严格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
为实现全省的耕地保护目标,将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近期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及补充耕地任务等指标分解落实到21个地级以上市(详见附表1、附表3)。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必须逐级予以落实,同时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建立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补偿机制,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第一节 落实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任务
1、各级人民政府作为主要责任主体,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上级政府对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问责,建立奖惩机制,逐步形成地方政府主导,国土资源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同心协力、齐抓共管的耕地保护共同责任制度。
2、稳定基本农田布局,严禁借规划修编之际随意调整基本农田面积、布局。集中连片、有良好水利和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交通沿线、城镇工矿、集镇村庄周边的耕地,水田、水浇地等高等别耕地,应当优先划为基本农田。
3、通过县级土地利用规划数据库的检查验收,确保规划图上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面积不小于上级规划下达的指标;新划为基本农田的土地现状应当为耕地;调整后的基本农田平均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调整后的基本农田中带K地类
4、切实做好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划定和建档工作。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基础图件和档案,设置保护标识,层层签订保护责任书,将基本农田全部落实到地块和农户,做到图、表、地块和责任人相对应。
第二节 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
1、严格控制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到2010年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3.67万公顷;到2020年,全省新增建设占用耕地规模不超过10.76万公顷。据此确定各地级以上市新增建设占用耕地的面积,并在下达各地级以上市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予以体现。
2、建设项目选址必须以不占或少占耕地为基本原则,并尽量避让基本农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等级较低的耕地。新增建设占用带K地类,应依法补充耕地。除国家政策特殊支持的项目外,没有实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一律不予审批。
第三节 拓宽补充耕地途径,加大补充耕地力度
1、对全省的耕地后备资源进行调查,将其统一纳入耕地后备资源项目库。在此基础上,编制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制定补充耕地计划,为完成补充耕地任务,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提供科学依据。
2、完善易地补充、保护耕地和基本农田制度。有条件的地区可先行开发补充耕地,验收合格后有偿转让,用于省内的耕地占补平衡;利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省级耕地占补平衡台帐及补充耕地管理信息系统,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及补充耕地任务的统筹管理。
3、研究探索采用政府出资、公司运作的模式和引入社会资金等多种方式进行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按政策规定从用于农业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耕地开垦费和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中安排资金,集中用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