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意见的通知
(粤国土资规保发〔2010〕66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关于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6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省的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划定基本农田实行永久保护的重要性
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是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的要求,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耕地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坚守18亿亩耕地红线的坚强决心。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利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时机,切实做好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并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加大基本农田保护力度,切实建立基本农田保护长效机制。各级农业部门要按照《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省政府赋予的职责,加强对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质量建设和管理,积极组织实施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地力建设,调查评定基本农田地力等级,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维护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二、加快推进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
做好规划修编是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的关键环节,《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国土资厅发〔2009〕51号)已对基本农田调整划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各地要按照现行政策加快推进县、镇级规划修编。划定的基本农田地块要与上一轮规划相比基本稳定,总体质量等别应高于调整前的平均质量等别,集中连片程度应有所提高,严禁随意调整基本农田,对已经实施或即将实施的土地整理的耕地应优先划入基本农田加以保护。农民承包的基本农田要确认和落实到户。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农户承包土地中的基本农田面积、地块和四至标注在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明确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要通过宣传让农民了解国家保护基本农田的法规和政策,引导广大农民主动配合开展工作。乡镇农村经营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农户承包土地中的基本农田档案。
三、开展基本农田保护区验收确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