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通知
(杭政办函〔2010〕6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
杭州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于2009年11月27日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颁布,于2010年3月1日施行。为认真贯彻实施
《条例》,切实推进我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我市第一部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地方性法规,是我市公共场所控烟工作法制化和规范化的重要标志,也是贯彻“预防为主”卫生工作方针的重要举措,为加强公共卫生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制保障,对建设健康城市和低碳城市、推进城市国际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实施好
《条例》,关系到民族素质的提升、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以及千家万户的幸福,关系到杭州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共建共享与世界名城相媲美的“生活品质之城”战略目标的实现。各级各部门要从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实施
《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
《条例》对推进无烟环境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积极作用,以对广大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责任感和为杭州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的使命感,切实增强贯彻实施
《条例》的自觉性,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控烟责任,确保
《条例》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