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渝农发〔2009〕351号)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为认真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落实农业部《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我市出台了《重庆市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2009年8月17日起施行。《办法》的公布施行,对加强畜牧业管理,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行为,预防控制畜禽疫病,防止畜禽养殖污染,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畜牧业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市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确保办法各项规定得到严格执行,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的重要意义
畜禽规模养殖是畜牧业发展的关键环节。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建立养殖档案,有利于推进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科学规划、合理布局;有利于规范畜牧业生产行为,依法科学使用饲料、兽药,切实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改善规模养殖条件,健全档案记录制度,有效防控重大动物疫病;有利于引导散养农户向规模化、规范化方向发展,加快畜牧业生产方式转变,建设现代畜牧业;有利于各项扶持政策的制定和落实。各地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狠抓落实。
二、加强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检查督促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长期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市农委成立由王健副主任任组长,畜牧业发展处、防疫检疫处、市畜牧技术推广总站、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督促、管理工作;各区县(自治县)要明确一名分管局领导负责此项工作,畜牧、兽医防疫部门要各明确一名具体负责规模养殖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工作人员,负责按时更新、报送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和档案建立汇总,确保工作的顺利开展。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地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市农委将不定期进行督促检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三、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及养殖档案建立的培训工作
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要强化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建立养殖档案的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准确理解、全面掌握;要对宣传工作做出具体安排,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采取多种形式进行宣传;要加强行业自律,指导、监督畜禽规模养殖业主做好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工作。
四、其他
(一)关于备案登记
符合备案条件和标准的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由业主填写《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申请表》二份(表样详见附件3-1),经所在地乡镇政府签注意见后送交所在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出具备案表收悉通知书二份,本单位留存一份、交备案人留存一份(表样详见附件3-2),在接到备案表的15个工作日内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畜牧技术推广机构派出人员现场核实,填写备案表现场审核业务交办卡二份,一份交现场审核小组,留存一份备查(表样详见附件3-3),备案表经现场审核签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存档一份并送业主一份存留备查。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予以登记备案并发给畜禽养殖代码;对不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不予登记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二)关于备案汇总上报
备案情况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统计汇总(表样详见附件4),每年6月30日、12月31日前将汇总情况汇总上报,上报表以纸质(加盖单位公章)和电子邮件上报市农委。
(三)关于畜禽养殖代码
畜禽养殖代码由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备案顺序统一编号,由1位畜禽种类代码、6位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代码和4位顺序号组成。猪、牛、羊、禽、兔、蜂的畜禽种类代码分别为1、2、3、4、5、6,其他畜禽为7;区县(自治县)行政区域代码详见附件2。每个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只能授予一个畜禽养殖代码,每个区县(自治县)畜禽养殖代码顺序号不重复,即某畜种已使用的顺序号,另一畜禽不可再用此号码。如荣昌县某生猪规模场养殖代码为1-500226-0001,其他畜禽不可再使用0001。
备案及养殖档案所需表格由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按表样统一印制,分发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各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研究部署,组织人员广泛宣传,积极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管理和养殖档案建立工作。
联系人:王华平
联系电话:89133135
电子邮件:xmc@cqagri.gov.cn。
附件:1、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2、重庆市各区县行政区划代码表
3、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样表
4、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情况汇总表
5、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6、种畜个体养殖档案
二〇〇九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1:
重庆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
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兴办畜禽养殖场(含种畜禽养殖场,下同)、养殖小区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场、养殖小区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备案是指区县(自治县)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对符合备案条件和备案标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以及有关内容进行信息收集管理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