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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牵头处室:发展计划处

  协办处室:监察室、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处、农业生态与农村能源处、粮油作物发展处、蔬菜发展处、特色经济作物发展处、畜牧发展处、动物防疫检疫处、兽医医政药政处、渔业发展处。

  (四)加强物资采购和资金安排使用的管理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物资采购监管薄弱、资金管理使用混乱以及工程严重超概算等问题,规范物资采购活动,促进工程建设资金规范、高效、安全、廉洁使用。

  治理措施:1、加强工程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严格概算管理,控制建设成本,确保建设资金安全;2、对严重超概算项目进行跟踪审计;3、加大资金管理使用稽察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和严肃处理违规行为,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的经济性和安全性。

  牵头处室:财务处

  协办处室:监察室、审计处、发展计划处

  (五)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目标任务:着重解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利用职权违规干预招标投标等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问题,努力消除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

  治理措施:1、对发现的重大典型案件快查快结,严肃处理;2、坚决查处工程建设领域质量与安全责任事故及背后的腐败问题,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3、开展警示教育,查找制度方面存在的缺陷和漏洞,提出加强管理的措施。

  牵头处室:监察室

  协办处室:发展计划处、审计处、财务处

  三、时间安排

  (一)自查阶段(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各区县农委(农办)、农业、畜牧业、农机主管部门要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2008年以来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项目,特别是扩大内需项目进行全面排查。认真查找项目决策、勘察设计和工程招标投标、物资采购、资金支付和使用、施工监理、工程质量、工程建设实施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从主观认识、法规制度、权力制约、行政监管等方面,分析原因,提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明确治理工作的目标和责任要求,增强治理工作的科学性、预见性和实效性。并于2010年3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农委。

  (二)整改阶段(2010年4月至2011年4月)。各区县农委(农办)、农业、畜牧业、农机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把中央加强工程建设监管、深化体制改革、创新机制制度的要求落到实处。并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有关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上报市农委,市农委将组织督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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