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列内容修改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天前,即 年 月 日 时 分前,由招标人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澄清。投标人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网站,凭身份认证密匙获取澄清,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在投标截止时间15天前,即 年 月 日 时 分前,招标人可以通过网络在线方式向所有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本次招标澄清和修改全部通过网络送达,请投标人在开标截至日前,务必查询网站信息(登录德阳市公共资源网招标文件补遗栏目),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五)条款号2.2.1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修改为: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和方法
编列内容修改为:同1.10.2的时间要求。
(六)条款号2.2.3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的时间
编列内容修改为: 招标人网上发布招标文件澄清后24小时。
(七)条款号2.3.2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编列内容修改为:招标人网上发布招标文件修改后24小时。
(八)条款号3.4.1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投标保证金
编列内容修改为:投标保证金的金额: 万元。投标保证金应须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网上支付到达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
(九)条款号3.4.3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编列内容修改为:投标保证金将通过德阳市政务服务中心投标保证金专用账户退还到投标人的网银账户。
(十)条款号10.13修改如下:
条款名称不变:招标文件内容冲突的解决及优先适用次序
编列内容修改为:
(1)除本《通知》的相关要求外,招标人编制的其他内容与国家发改委等9部委令2007年第56号令规定“不加修改地引用”部分和《省进一步要求》不相抵触。如不一致或相抵触,不一致或相抵触的内容无效,以“不加修改地引用”和《省进一步要求》的内容为准。
(2)招标人发出的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修改文件)与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以在行政管理部门留存备案的招标文件为准,并有招标人负责对不一致的地方进行修改。没有备案的招标文件(包括澄清或修改文件)不作为评标的依据。
(3)招标文件中招标人编制的内容前后有矛盾或不一致,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时间在后的澄清或修改文件为准;没有时间先后顺序的,以公平的原则进行处理及按照10.14(3)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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