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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的通知(2010)

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的通知
(泸市府函〔2010〕2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8年,原《泸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资金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函〔2007〕57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二月三日

  市经委关于进一步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的意见

  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466号令)、市编办《关于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泸编办发〔2005〕20号)和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1号)的要求,为切实抓好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工作,预防事故发生,现就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作进一步明确。

  一、根据市编办《关于明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泸编办发〔2005〕20号)精神,市经济委员会承担国防科工部门的职责,负责泸州市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具体包括:转报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企业新建、改扩建;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进出口及相应储存;监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产品质量;组织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民用爆破器材生产、经销单位,组织销毁处置生产、经销环节废旧和罚没的非法民用爆破器材。

  二、根据国防科工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民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防科工委发电〔2006〕41号)精神,各区县经济和商务局负责本地区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销及相应储存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其单位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负责辖区内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的全面责任,在业务上接受市经委的指导。同时与民用爆炸物品公共安全管理机关紧密配合,共同做好民用爆炸物品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工作。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法人代表是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负全面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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