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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的通知
(温政办〔2010〕15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管理,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和效果,按照全面覆盖、重点突出、程序规范、严格筛选的原则,根据《温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1号)和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10〕2号)精神,现就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预通知。每年11月底前,市法制办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项目的通知,由市政府办公室行文下发。

  二、申报。各部门根据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申报项目通知和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部门、本系统、本行业工作实际,提出具有前瞻性的计划项目,向市政府办公室对口处室申报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为行政规范性文件文本随附项目申报表和可行性论证报告,一式两份。项目申报表应当写明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起草完成时间和送审时间;可行性论证报告应当写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重点说明申报项目服务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制定依据、主要内容、实施后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及预防补救措施。

  三、初选。各单位的申报项目由市政府办公室综合、农经、城建、经贸、涉外、科技、文卫、调研等处室集中汇总后,报请工作联系副秘书长对申报项目作初步筛选后,送市法制办备选。

  四、市法制办筛选。市法制办对送交的申报项目就合法性、可行性等问题调研论证后,拟定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

  五、确定。市法制办对各项目综合平衡后,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六、通知。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市法制办拟定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通知,以市政府名义发文。

  七、计划外项目。计划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市法制办原则上不予审核,市政府常务会议原则上不予审议。部门确有特殊情况和工作需要,要求制定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外的项目,应当按照年度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的申报程序,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经市长或者常务副市长批准后,方可送交市法制办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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